(2017)桂1121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姚强与贺州市欣荣星林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强,贺州市欣荣星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1民初484号原告:姚强,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昭平县。被告:贺州市欣荣星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昭平县马江镇江塘村。法定代表人:辛存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姚强与被告贺州市欣荣星林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姚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492元,减半收取计6246元,由姚强负担。审判长 陈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永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