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艳梅、孙树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梅,孙树山,周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830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梅。被执行人孙树山。。被执行人周玉英。案由: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王艳梅与被执行人孙树山、周玉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77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7万元。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孙树山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被执行人孙树山名下有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表示车辆不知去向不申请查封车辆),被执行人孙树山名下有房产一套(本案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周玉英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周玉英名下有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表示车辆不知去向不申请查封车辆)。本院已经二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孙树山、周玉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树山、周玉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83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昌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