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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8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栾君与郝海彦、金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君,郝海彦,金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447号申请执行人栾君,男,汉族。被执行人郝海彦,男,汉族。被执行人金影,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栾君与郝海彦、金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金影银行存款304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剩余的部分无法执行,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启涛代理审判员  林 杉代理审判员  杨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集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