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8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栾君与郝海彦、金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君,郝海彦,金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447号申请执行人栾君,男,汉族。被执行人郝海彦,男,汉族。被执行人金影,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栾君与郝海彦、金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金影银行存款304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剩余的部分无法执行,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启涛代理审判员 林 杉代理审判员 杨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集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