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行申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强、华南理工大学教育行政管理(教育)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强,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广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申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强,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一、二审自报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南理工大学。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号。法定代表人:金卫,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号。法定代表人:谢晓丹,局长。再审申请人张强因与被申请人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广州市公安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粤71行终12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未查明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依法重审,公正审判。请求(1)判决支持申请人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的所有诉讼请求;(2)判决确认申请人遭到三被申请人秘密陷害秘密注销户口户籍成为无国籍人士;(3)判决被申请人华南理工大学干涉一审法院司法审判的行为违法;(4)判决一审法院配合被申请人华南理工大学干涉司法审判的行为违法;(5)判决一、二审法院违法,判决撤销一、二审裁定,判决一、二审法院向申请人正式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申请人现金美元100万元,判令一审法院退还申请人预交的一审诉讼费现金人民币50元。(6)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张强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张强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三被申请人秘密签发秘密《户口迁移证》和秘密《户口迁移证存根》的秘密行为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侮辱了申请人的人格尊严;判决确认三被申请人秘密签发的秘密《户口迁移证》和秘密《户口迁移证存根》无效;判令华南理工大学当众向申请人正式赔礼道歉,并且登报《南方日报》正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判令公安天河分局当众向申请人正式赔礼道歉,并且登报《羊城晚报》正式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判令市公安局当众向申请人正式赔礼道歉,并且登报《广州日报》正式向申请人赔礼道歉;(2)判决华南理工大学赔偿申请人现金人民币¥10亿元;判决公安天河分局赔偿申请人现金人民币¥1千万元;判决市公安局赔偿申请人现金人民币¥10亿元;(3)判决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4)判令公安天河分局立即无条件给申请人签发《居民户口簿》。由于张强的一审诉讼请求的对象包括多个不同的行政行为,经一审法院释明并告知申请人应明确其诉讼请求,申请人仍坚持原有全部诉讼请求,故一、二审法院以申请人在先的诉讼请求,即确认签发《户口迁移证》和《户口迁移证存根》违法及赔偿请求作为本案的审查范围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于1994年5月10日作出涉案《户口迁移证》,申请人直至2016年才向原审法院起诉该户口迁移证违法,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五年最长起诉期限,依法应予以驳回。张强起诉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以其前项诉讼请求获得支持为前提,因其前项诉求依法应予驳回,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应一并驳回。因此,一、二审裁定驳回张强的起诉,并无不当。张强认为一、二审裁定错误的再审申请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曾沧审判员 罗 燕审判员 黄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秋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