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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对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08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国玲审判员 :巩清彬审判员 :张祥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李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