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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恢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谭孝全、刘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孝全,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394号申请人谭孝全,男,生于1996年10月3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斌,男,汉族,住绵阳市,案由:民间借贷。本院受理谭孝全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69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斌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提取、评估、拍卖(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扣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