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4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沭阳县方圆面粉有限公司与沭阳县桑墟镇超宏木业制品厂、舒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方圆面粉有限公司,沭阳县桑墟镇超宏木业制品厂,舒永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108号原告:沭阳县方圆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湖东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顾以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伟,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桑墟镇超宏木业制品厂,住所地沭阳县桑墟镇刘厅村部向北10米。负责人:周祝红,该厂厂长。被告:舒永超,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原告沭阳县方圆面粉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桑墟镇超宏木业制品厂、舒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沭阳县方圆面粉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方圆面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计269元,由原告沭阳县方圆面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磊娟审判员 岳 阳审判员 程家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咏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