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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4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沭阳县方圆面粉有限公司与沭阳县桑墟镇超宏木业制品厂、舒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方圆面粉有限公司,沭阳县桑墟镇超宏木业制品厂,舒永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108号原告:沭阳县方圆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湖东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顾以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伟,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桑墟镇超宏木业制品厂,住所地沭阳县桑墟镇刘厅村部向北10米。负责人:周祝红,该厂厂长。被告:舒永超,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原告沭阳县方圆面粉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桑墟镇超宏木业制品厂、舒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沭阳县方圆面粉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方圆面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计269元,由原告沭阳县方圆面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磊娟审判员  岳 阳审判员  程家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咏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