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大千与丹阳市程泰塑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千,丹阳市程泰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167号原告:李大千,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丹阳市程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东马场村(丹金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程泽远。原告李大千与被告丹阳市程泰塑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李大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大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元,由李大千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丁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柴晶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