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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达执字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进宪与曾范亮、周印彪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宪,曾范亮,周印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达执字00464号申请执行人张进宪,男,1964年00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执行人曾范亮,男,1970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系乌海市华铭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申请执行人周印彪,男1962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进宪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曾范亮、周印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乌达民一初字第01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5341500元。经我院多方查控现被申请执行人曾范亮、周印彪除已被执行的财产外,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学 俭审判员 塔斯少布审判员 郭 子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