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9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秀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秀娟,纪延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29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徐建仕,局长。委托代理人:郭胜飞,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建民,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秀娟,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鹿县。被执行人:纪延安,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鹿县。申请执行人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巨计征决字(2016)32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王秀娟、纪延安夫妇于2015年12月21日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政策外生育第三个子女,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2016年5月17日作出巨计征决字(2016)32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对王秀娟、纪延安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25420元。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交了立案审批表、育龄妇女卡片、询问笔录、人均收入证明、调查处理意见、告知笔录、决定书、送达回证、催告书等证据。本院认为,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巨计征决字(2016)32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巨计征决字(2016)32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彦夺审 判 员 牛晓峰人民陪审员 张立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润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