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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4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道君与张翠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君,张翠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901号原告:张道君,男,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俊,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翠英,女,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君诉被告张翠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道君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翠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道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道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道君承担。审判员 牛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