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侯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侯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178号原告: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2号1号楼裕龙国际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占国。委托代理人:魏克泰、郑晶,系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盈,女,汉族,1973年10月24日生,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侯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侯盈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思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