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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兵与西安图兰朵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西安图兰朵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3227号申请执行人李兵,男,1980年2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西安图兰朵音乐文化传播��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A1幢7单元1层。申请执行人李兵与被执行人西安图兰朵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5]137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图兰朵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兵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5]137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图兰朵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兵以其与被执行人西安图兰朵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尚有未结诉讼案件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兵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李兵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6)陕0113执322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彩乐打印:扈艳红校对:冯彩乐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