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与汪昭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汪昭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480号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住所地当涂县姑孰镇东营北路139号。负责人:王绍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燕弟,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小琴,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员工。被告:汪昭富,男,汉族,1945年7月28日出生,住当涂县。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与被告汪昭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民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