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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7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早西与王广金、徐先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早西,王广金,徐先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203号原告:张早西,男,1942年6月5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法延,江苏省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广金,男,1985年2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沭县人,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被告:徐先亮,男,1984年10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戈阳县人,居民,住江西省戈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1-3楼。负责人:苏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佳,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早西与被告王广金、徐先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敏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