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3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3683安徽广大饲料有限公司与朱华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华运,安徽广大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华运,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广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乡房上村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吴亚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朱华运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广大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7)苏038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截至交费期限届满之日,上诉人朱华运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朱华运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交纳上诉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应由人民法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华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志名审判员 苏 团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思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