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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合肥春艺广告有限公司、吴良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春艺广告有限公司,吴良元,蒋来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26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春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凤台路南侧恢复楼2幢406室,组织机构代码67587355-5。法定代表人:王传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健,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良元,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星,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钟,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来荣,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星,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钟,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合肥春艺广告有限公司、吴良元、蒋来荣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合肥春艺广告有限公司与吴良元、蒋来荣均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春艺广告有限公司、吴良元、蒋来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春艺广告有限公司、吴良元、蒋来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合肥春艺广告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上诉人吴良元、蒋来荣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张 怡审判员 董江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梦云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