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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6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6148号原告:徐某某,女,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郑某某,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交五公司驾驶员。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郑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15日前将孩子抚养费1000元转账到原告指定的账户内(账号:6235733600000531944,从2017年5月起至2033年5月止)。3、双方共同共有的家电及家具归被告所有,被告需一次性给付原告3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5月12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29日生有一女郑某某。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被告具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打骂,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离婚。郑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矛盾,也没有不良生活习气,生活本来就是一种磨合,原、被告仍在磨合期。原、被告婚后虽然有矛盾和争执,但这是正常的生活矛盾,被告一直还在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5月12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29日生有一女郑某某,现年2岁。庭审中双方就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各执己见,就目前证据而言,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从结婚至今已三年,并育有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性格等原因发生矛盾、争执,未能有效沟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应多关心原告及家庭,与原告加强沟通交流。原、被告均应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消除隔阂,妥善处理双方存在的问题,共同经营好自己的家庭,为孩子的成长塑造良好的感情空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要求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某某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毋俊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