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梁光华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灿峰代永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光华,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灿峰,代永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773号原告:梁光华,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况惠,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绸缎街(乌江民族广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36598578C。法定代表人:梁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况惠,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灿峰,男,1970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蒋建全,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栋,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永强,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蒋建全,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栋,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光华、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灿峰、代永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梁光华、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况惠,被告张灿峰、代永强的委托代理人蒋建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光华、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2月27日和2016年12月28日,二被告强行要求原告与其签订虚假借款协议书,承认借原告款项。实际上借款协议所指的借款是将超过国家利率限制部分利息转为借款,依法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无效合同。请求法院确认这两份合同无效。被告张灿峰、代永强未作答辩。本院查明,原告请求确认无效的合同为2016年2月27日被告张灿峰、代永强与原告梁光华、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和2016年12月28日被告张灿峰、代永强与原告梁光华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涉及这两份合同的效力问题,本院已在被告张灿峰、代永强起诉原告梁光华、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作出了判决,确认这两合同属有效合同。判决书分别是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2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渝0102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一事不再理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本案中,原告请求确认无效的合同,本院已在(2017)渝0102民初2047号案和(2017)渝0102民初3087号案中作出了判决,且提出合同效力问题争议的主体均为该合同当事人,本案原告提出确认合同无效,其实质就是为否定(2017)渝0102民初2047号案和(2017)渝0102民初3087号案判决的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构成重复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若原告认为本院在(2017)渝0102民初2047号案和(2017)渝0102民初3087号案作出的判决确有错误,可依法申请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光华、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