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四海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四海,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87号申请执行人:马四海,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张伟,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四海与被执行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四海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3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伟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00000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地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债权尚未清算,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终结,待债权清算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孙洪清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凤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