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11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邓付华与马荣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付华,马荣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939号原告:邓付华,男,汉族,1964年4月23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马荣华,男,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付华与被告马荣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以被告外出务工未归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付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邓付华负担。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顺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