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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河南亚东量具有限公司、张存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河南亚东量具有限公司,张存金,商丘市金诺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102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霍振峰,该行行长。被告河南亚东量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张存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存金,男,汉族,1963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商丘市金诺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曹伟,董事长。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河南亚东量具有限公司、张存金、商丘市金诺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在���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