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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榕英、王永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榕英,王永辉,白亮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吴榕英,女,1958年9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王永辉,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白亮玉,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榕英、王永辉与被执行人白亮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即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庆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