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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永权与马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权,马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371号原告:张永权,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马影,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张永权与被告马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日立案。原告张永权于2017年6月2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原告张永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永权负担。审判员  焦照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