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武永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武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执行人武永霞本院在执行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武永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7民初10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永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永霞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永霞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武永霞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103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乐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房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