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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志民与檀少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民,檀少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198号原告杨志民,男,1931年3月28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张树英,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檀少田,男,1956年2月18日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鑫源小区底商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661061206M。负责人付春钧。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民与被告檀少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民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原告杨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卫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