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雷与北京酒葫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雷,北京酒葫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陈雷。委托代理人:尹强,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酒葫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勔,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14民终283号民事判决,受理陈雷与北京酒葫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64680元、承担诉讼费2126元共计:66806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雷与被执行人北京酒葫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雷同意被执行人北京酒葫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履行赔偿款45033元后,余下不足部份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870元由被执行人北京酒葫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现被执行人北京酒葫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将赔偿款45033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4民终28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