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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章丽霞、邱荣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丽霞,邱荣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643号申请人:章丽霞,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邱荣成,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章丽霞与被执行人邱荣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81执3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启智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