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申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韩勇、邓绍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勇,邓绍康,郑兴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25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勇,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普,四川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绍康,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兴建,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再审申请人韩勇因与被申请人邓绍康、郑兴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郭张锋审判员 韩晋成审判员 高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昌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