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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月与王密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月,王密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赵月。被执行人王密江。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月与被执行人王密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0104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享有被告家庭《耕地承包合同》中的6.2亩土地的承包使用权。二、被告王密江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原告赵月直补款483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第二项,关于第一项,被执行人已同意给付被告家庭《耕地承包合同》中的6.2亩土地的承包使用权。但申请执行人对于6.2亩的具体位置不予认可,并拒绝接收,本院认为,本院的判决书中并未对给付的土地位置予以明确,被执行人已同意给付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应视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