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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3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桂强与池州市贵池二建青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强,池州市贵池二建青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青阳县祥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3民初650号原告:桂强,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州市贵池二建青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光明新村47、4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41723MA2N8UKF7D。法定代表人:吴明亮,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湖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41702758512624L(1-4)。法定代表人:侯士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阳县祥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木镇路15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417230608460830。法定代表人:何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喜,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桂强与被告池州市贵池二建青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青阳县祥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桂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桂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7240元,减半收取53620元,由桂强负担。审 判 长  蒋桂荣人民陪审员  黎 志人民陪审员  江庆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阮 坤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