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执恢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鲁1122执恢286号申请执行人:崔维国。被执行人:单展彬。申请执行人崔维国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维国与被执行人单展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款20560元及受理费31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交来执行款共计20874元,已过付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崔维国与被执行人单展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鲁1122执恢286号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