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6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谭启明与龚庆峰、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启明,龚庆峰,杨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881号原告:谭启明,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晓平,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庆峰,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杨慧,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文,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启明诉被告龚庆峰、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启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启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启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2元(已减半),由原告谭启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季文超人民陪审员 郑欢欢人民陪审员 应建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骆健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