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业与张宏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业,张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468号申请执行人:刘业,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张宏,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刘业与张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知被执行人的下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8执1468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