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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郄成飞与刘开亮、孙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郄成飞,刘开亮,孙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郄成飞,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开亮,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孙和平,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开亮、孙和平向申请人郄成飞偿还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5150元。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再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