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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杨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异26号案外人杨明珠,女,1957年10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徐丰华,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杨敏,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罗杨敏生产、销售假药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罗杨敏(杨敏)名下的位于湖北省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中)45号狮城商业广场1幢1单元0401号房产予以查封。杨明珠对此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杨明珠称:我是被执行人罗杨敏的母亲,因罗杨敏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你院判处罚金800万元。由于罗杨敏未履行罚金刑,你院将罗杨敏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中)45号狮城商业广场1幢1单元0401号房产予以查封。该房屋是我以被执行人罗杨敏名义购买,购房资金是我所出,罗杨敏受审期间由我本人办理房屋产权事宜,罗宝没有任何出资,该房屋暂借给罗杨敏一家居住,没有将房屋赠予罗杨敏,罗杨敏仅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并非实际所有权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对涉案房屋予以解除查封。经审查查明:因被告人罗杨敏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5)泽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判决书确定:被告人罗杨敏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八百万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罗杨敏没有履行罚金刑,本院依法查封其名下的财产。上述事实,有本院(2015)泽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是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判断不动产所有权人,应以不动产登记为准。本案所涉的房屋,依法登记在被执行人罗杨敏(杨敏)名下,其所有权人为罗杨敏,因而本院依法查封无错误。异议人以涉案房屋系其以被执行人名义购买、购房资金是其所出等理由,不能排除本院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明珠的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小波审判员  胥福元审判员  石守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