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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85号之一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1024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的债权人民币一百零三万四千五百五十元及相应的利息尚未受偿;因被执行人北京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对权利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后,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024号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张浩执行员  王玮珂执行员  陈海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