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海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海涛,宗美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3398号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长江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69143372H。法定代表人:徐晓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广萍,该公司海陵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南通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铭豪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74897328G。法定代表人:宗陈彬。被告:陈海涛,男,1942年2月6日出生,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宗美云,女,1944年1月24日出生,住址。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海涛、宗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