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执1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上饶三清山金沙索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上饶三清山金沙索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执1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岭口路绿地香颂小区售楼部。法定代表人陈齐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上饶三清山金沙索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三清山金沙。负责人舒剑。本院立案执行的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上饶三清山金沙索道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业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当事人之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上饶三清山金沙索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根发审判员 涂巍林审判员 周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华俐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2017)赣11执117号之二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本院作出的(2017)赣11执117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江西上饶三清山金沙索道有限公司在你行账户存款800万元,现请解除冻结。附:(2017)赣11执1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联系人:谢善华联系电话:0793-817****本院地址: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2017)赣11执117号之二上饶银行三清山支行:本院作出的(2017)赣11执117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江西上饶三清山金沙索道有限公司在你行账户存款800万元,现请解除冻结。附:(2017)赣11执1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联系人:谢善华联系电话:0793-817****本院地址: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2017)赣11执117号之二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收悉。在我处账户存款万元,已解除冻结。此复二0一七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