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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行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晓晓与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晓,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4行初80号原告田晓晓,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青年路245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路巍,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悦,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干部。原告田晓晓起诉要求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撤销不立案回复并限期立案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晓晓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晓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晓晓负担。审 判 长  酒 源人民陪审员  谢国珍人民陪审员  刘 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时振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