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国红与李保生、梁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红,李保生,梁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286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红,男,1964年生,汉族,井陉县。被执行人李保生,男,1962年生,汉族,井陉县被执行人梁翠英,女,1962年生,汉族,井陉县王国红申请李保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井民二初字第000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国红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