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304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李宝兵、丁昌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李宝兵,丁昌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04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61168C,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东方不夜城15号楼1-5层。负责人:李冬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该行员工。被告:李宝兵,男,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现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丁昌英,女,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与被告李宝兵、丁昌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依法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