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杨正达与云南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达,云南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民初1373号原告:杨正达,男,汉族,1987年5月23日出生,富源县人,住富源县。被告:云南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文化路西段百纺站1-105号。法定代表人:张雪松,负责人。原告杨正达与被告云南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正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