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马少宏、王巧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马少宏,王巧华,广州宏华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5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路1083号。负责人:罗天,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马少宏,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王巧华,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广州宏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94号流花宾馆南楼广州流花服装批发市场六层A1621铺。法定代表人:马少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马少宏、王巧华、广州宏华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424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马少宏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