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何卫东、刘小夏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隆回县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卫东,刘小夏,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隆回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35号申请执行人:何卫东,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刘小夏,女,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隆回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中路。法定代表人:王景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何卫东、刘小夏与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隆回县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卫东、刘小夏以在再审程序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到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524执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四日书记员 孟 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