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柯美福与被告陕西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美福,陕西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8民初1081号原告:柯美福,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宽,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公司)。地址:旬阳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赵济先,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柯美福与被告科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美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力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美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交付拆迁置换协议中确定位于“锦绣家园”4号楼靠商贸街临街东北拐角一层的独立隔断商铺152.22平方米;2、依法判令被告科力公司赔偿原告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经营损失33000.00元,自2015年5月1日起按10000元/月支付原告经营损失到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05年4月21日原告委托其兄通过竞买方式取得旬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的位于桥沟潭桥以北公路内侧水保站一楼门面房118.02平方米,并一直用于商业经营。2009年初,被告对桥沟潭进行治理开发,并将原告的商业门面房也纳入拆迁改造范围,致使原告的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2014年1月24日原被告双方正式签订房屋拆迁置换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房屋面积为117.6平方米(沿街门面长11.35米,进深9.85米),现置换面积为152.22平方米(沿街门面长11.8米,进深12.9米),具体位置处“锦绣家园”4#楼靠商贸街临街东北拐角一层,为独立隔断使用门面房(详见附图阴影部分);过渡期至2014年9月30日。其他约定:置换交房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交付原告使用;过渡期止,乙方不能如期交房,6个月内,乙方按人民币5500元/月支付甲方经营性损失,之后按10000元/元支付甲方经营性损失。协议签订后,被告将原告商房拆除,其位置作为锦绣家园小区入户进口通道。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因商房尚有部分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然未履行商房交付义务,对合同约定过渡期满(2014年9月30日)后的损失也未能赔偿,其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被告科力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柯美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房屋分割合同、房屋转移申请表、产权置换合同、旬阳县城关镇政府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查明,2005年4月21日原告通过竞买方式取得旬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的位于桥沟潭桥以北,公路内侧水保站一楼,门面房118.02平方米,用于商业经营。2009年初,被告对桥沟潭进行治理开发,将原告的商业门面房纳入拆迁改造范围。2014年1月24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拆迁置换协议,该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原告房屋面积为117.6平方米,现置换面积为152.22平方米,具体位于“锦绣家园”4#楼靠商贸街临街东北拐角一层,为独立隔断使用门面房;过渡期至2014年9月30日届满。过渡期届满,被告不能如期交房,6个月内,按5500元/月标准支付原告经营性损失,并按10000元/元标准支付经营性损失。还约定:置换交房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交付原告使用。协议签订后,被告将原告商房拆除,作为锦绣家园小区入户进口通道。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因商房部分未能完工,未交付使用,亦末支付合同约定的损失补偿。本院认为,原告柯美福与被告科力公司签订的拆迁置换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被告科力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至今未能交付置换房屋,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立即交付拆迁置换房屋,并承担过渡期经营损失33000.00元。过渡期届满,自2015年5月1日起算支付原告经营损失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协议约定10000元/月标准支付。诉讼请求依据合同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抗辩权。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陕西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交付原告柯美福拆迁置换协议中确定位于“锦绣家园”4号楼靠商贸街临街东北拐角一层的独立隔断商铺152.22平方米。2、判令被告陕西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柯美福过渡期经营损失33000.00元(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过渡期届满,按协议约定10000元/月标准,支付原告经营损失(自2015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被告陕西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成 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情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