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4执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茂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茂春,胡从芹,范传松,林海,陈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6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董事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林茂春,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从芹,女,1969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传松,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海,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学玲,女,1980年11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茂春、胡从芹、范传松、林海、陈学玲银行账户余额350000元至全椒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殿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