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广东广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君信仓储有限公司、广州市亿泉贸易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广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君信仓储有限公司,广州市亿泉贸易有限公司,王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1516号原告:广东广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建基路66号13-19楼。法定代表人:何超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思平,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红,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君信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西华海军仓191号103房。法定代表人:李树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尼亚,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亿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中区3509房。法定代表人:王云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洗,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思惠,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征,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洗,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思惠,广东润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广东广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君信仓储有限公司、广州市亿泉贸易有限公司、王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广州君信仓储有限公司提交涉案货物的新情况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广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56元,减半收取计3578元,由原告广东广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慧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