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11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铜陵县华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恒兴法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铜陵县华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恒兴法兰有限公司,邢应就,谢志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民初287号原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85116130(1-1)。法定代表人:张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记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桂兆金,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县华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乡新河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647602616。法定代表人:谈新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铜陵恒兴法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金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989669146。法定代表人:邢应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邢应就,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谢志友,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县华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铜陵恒兴法兰有限公司、被告邢应就、被告谢志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寿东审 判 员 李金凤人民 陪 审员 叶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袁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