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司惩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骆国洪与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骆国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0525司惩19号被拘留人:骆国洪,男,1992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古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骆国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骆国洪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骆国洪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